在注冊制下,經紀贊助業務迎來了新規——
IPO上市,券商不能推薦
本報記者馬春陽實習生王
中國證券業協會最近幾天發布公告,就修訂《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征求證券公司意見根據消息顯示,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進一步確立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盡職調查原則,細化需要保薦機構審核的重大事項標準,二是引導保薦機構完善內部激勵機制,三是完善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外部激勵機制,第四是與其他規則的聯系
本次修訂的目的是進一步明確對證券公司的監管要求《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于2020年12月4日發行本次修訂結合了證監會7月9日發布的《關于注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號文關于細化需要證券公司審核的‘重大事項’標準和程序的相關要求在贊助實踐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彌補漏洞,從而優化規則本次修訂距離贊助業務規則實施僅8個月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指導今后的投行工作,是對我國券商發展的監督和關懷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表示,此次修訂的重點是細化保薦機構需要審核的重大事項標準,完善保薦代表人內外部激勵機制
根據消息顯示,修訂后的規則將需要保薦機構審核的重大事項定義為可能對投資者價值判斷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并從財務指標,經營權結構等七個方面細化了重大異常的標準,規定保薦機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其他事項是否存在重大異常。
根據修訂后的規則,保薦機構在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如存在重大異常,重大矛盾和重大差異,保薦機構應當進行調查審查,并要求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署人出具書面意見。
中國證券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伴隨著注冊制改革的深入,需要進一步明確保薦機構的執業重點,充分發揮各中介機構的專業優勢,在保薦機構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進行全面核查核實的前提下,適度減少保薦機構與其他中介機構的重復工作同時,進一步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推動保薦機構主動回歸職責
有業內人士坦言,在IPO項目中,由于保薦人職責不清,保薦人與其他中介機構之間確實存在大量重復工作,這也是保薦人工作的痛點之一。
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表示,對于保薦人的監管要求一直都比較高保薦人在IPO項目中要扮演協調人,檢查人,審核人等多重角色,大大增加了保薦人的工作量,大量精力都要用在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內容重疊的地方,如歷史核查,函詢,走訪等,導致保薦人對其他重大問題缺乏關注,可能導致項目產生其他風險
減少證券公司與其他中介機構的重復工作,關鍵是從制度層面明確注冊制下中介機構的職責范圍和執業標準田表示,規則的修訂試圖解決這一問題,并對贊助商進行了更詳細的專業分工
業務規則細化版的調整也體現在一些具體事項上。正如《征求意見稿》所指出的,原則上,對主辦項目,其他項目成員和項目合同的管理或實施負有主要責任者的收入遞延支付期
這個機制已經被很多券商實施了延期發放獎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項目風險,減少短期激勵帶來的諸多風險行為,促使項目團隊考慮長期風險何葉楠認為,實施統一規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標準,從監管層面明確延期支付規則,有助于整個行業提高執業質量,為整個證券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報記者馬春陽實習生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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