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落實證照分離改革部署,北京銀保監局最近幾天發布《關于規范在京保險中介機構營業場所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號文,允許現有工商注冊地不符合經營條件的北京市保險中介機構在北京設立固定經營場所,根據實際需要開展經營活動,并明確相應監管要求。
長期以來,監管部門大力推進保險中介領域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先后實施了保險專業代理人,經紀機構設立先許可后認證改革,取消分支機構設立許可改為申報,保險公估機構設立由行政許可改為備案等從而不斷減輕保險中介機構的負擔截至2021年6月,北京市共有專業中介法人單位388家,分支機構542家,非金融保險代理機構2400多家,不斷釋放保險中介市場活力
最近幾年來,黨中央,國務院不斷推進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的改革舉措,優化企業發展環境,為抗擊疫情,促進經濟恢復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去年,北京還出臺了一系列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其中明確提出市場主體可以在注冊地以外的場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北京銀保監局積極響應中國銀保監會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的號召,結合北京市相關政策措施,充分考慮北京市保險中介機構實際需求,按照管放結合的原則,在進一步優化企業營商環境的同時,以四個定義切實規范經營場所管理,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首先,定義適用的對象在北京依法設立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非金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另設營業場所,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保險機構不適用二是明確基本前提保險中介機構在注冊地只能用于注冊登記且不具備正常經營條件的前提下,認為必要的,可以另設經營場所,其他經營場所應當是真實,合法,安全的非住宅固定場所,配備符合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相關軟硬件設施保險中介機構不得以設立其他經營場所為名,擅自設立多個經營機構第三,明確程序要求保險中介機構另設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20個工作日報告設立意向和理由,并在經營場所設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保險中介監管系統完成信息披露和報告第四,明確信息披露和告知義務保險中介機構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印有經營場所地址的保險中介許可證或保險公估業務備案表,做好信息宣傳,以客戶告知的方式完善客戶告知,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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