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海南日報全媒體記者從海南省醫保局獲悉,從2025年1月1日起,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統一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2024年藥品目錄》)。對本次調入的藥品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調整“備注”內容的藥品需更新醫保支付范圍,對調出的藥品要同步調出醫保支付范圍。
根據《2024年藥品目錄》,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和國家談判藥品所發生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支付辦法按我省現行規定執行。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在協議期內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此次新納入目錄的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以其中選價格作為支付標準,上述談判藥品、競價藥品和集采藥品按我省乙類藥品管理(個人需先行自付10%)再按現行政策規定報銷,各相關單位不得進行二次議價。對于確定支付標準的競價藥品和集采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由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按規定分擔。同一通用名藥品有多家企業生產的,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應優先配備價格不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支持其臨床使用,減輕患者負擔。
協議期內如有與談判藥品同通用名的藥品上市,其掛網價格不得高于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省醫保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該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協議期內,若有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存在國家醫保藥品目錄未載明的規格需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須由國家醫保局確定支付標準后執行。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在協議期內有被納入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等情形,省醫保行政部門可按相關規定調整藥品醫保支付標準。
凡納入我省“雙通道”管理的藥品采取通用名管理,且都要在海南省醫藥集中采購服務平臺掛網。同通用名、同質量層次、同藥品目錄劑型規格的藥品,其醫保支付標準按照不高于該通用名國家談判藥品價格執行,且承諾同生產企業全國最低價。“雙通道”藥品的限定支付范圍與《2024年藥品目錄》保持一致。
1
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和國家談判藥品所發生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
2
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在協議期內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此次新納入目錄的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以其中選價格作為支付標準,按我省乙類藥品管理再按現行政策規定報銷
3
對于確定支付標準的競價藥品和集采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由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按規定分擔
鄭重聲明:此文內容為本網站轉載企業宣傳資訊,目的在于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僅供讀者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