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2023年,張某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購買了一份重疾險。投保時,保險公司健康告知中明確詢問了“是否患有或曾經患有甲狀腺疾病”,張某選擇了“否”。2024年,張某被確診為甲狀腺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張某在投保前已被確診為甲狀腺結節,但未如實告知。最終,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賠付并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張某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其甲狀腺結節的病史,違反了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案例啟示: 1. 如實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義務。 投保時,投保人應如實回答保險公司提出的所有問題,包括健康狀況、職業、生活習慣等。任何隱瞞或虛假陳述都可能導致保險合同無效,影響理賠。 2. 如實告知有利于維護自身權益。 如實告知可以幫助保險公司準確評估風險,制定合理的保費和保障方案。如果投保人隱瞞病史,即使獲得承保,也可能在理賠時面臨拒賠風險。 大家人壽山東分公司建議: 1. 投保前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和健康告知。 了解保險責任、免責條款以及健康告知的具體內容,確保自身情況符合投保要求。 2. 如實填寫健康告知。 對于健康告知中詢問的問題,應如實回答,切勿隱瞞或虛假陳述。 3. 保留相關病歷資料。 投保前如有相關病史,應保留好病歷資料,以便在理賠時提供證明。 總結: 投保前如實告知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基礎,也是維護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雙方權益的重要保障。投保人應樹立誠信意識,如實告知自身情況,避免因未如實告知而影響理賠。保險公司也應加強核保和理賠管理,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鄭重聲明:此文內容為本網站轉載企業宣傳資訊,目的在于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僅供讀者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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