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證監會發布《期貨市場持倉管理暫行規定》,系統性梳理了持倉管理框架體系和各項制度工具,厘清各項制度工具間的邏輯關系,增強了期貨市場持倉管理的系統性和針對性,進一步提升期貨市場的監管透明度和監管效率。
《暫行規定》共7章30條,重點對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大戶持倉報告、持倉合并等基礎制度的內涵、制定或調整原則、適用情形、各參與主體義務等作出規定。
一是明確持倉限額的制定或調整原則、設定方法,規范交易行為。持倉限額制度用于確定某一時間或階段,市場參與者在某一合約或品種上的最大持倉量,是期貨市場為防范持倉過度集中導致市場操縱的基礎。《暫行規定》綜合現行做法和監管需要,對持倉限額制定或調整的考慮因素提出原則性要求,具體制定、調整和評估持倉限額仍由期貨交易所負責;豐富持倉限額設定方式,為品種限倉、期貨與期權聯合限倉等預留空間;規范交易行為,要求市場參與者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規避持倉限額。
二是對套期保值行為進行原則性規范,明確期貨交易所的審批和管理義務。套期保值審批允許具有風險管理需求的交易者額外獲得一定的持倉限額豁免,以在市場可承受范圍內滿足企業正常的風險管理需求。《暫行規定》對套期保值業務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包括套期保值持倉額度應當與交易者的風險管理活動規模、市場風險承受度等相匹配,交易應當遵循品種匹配、管理價格波動、期限匹配原則等。同時,尊重現行做法和一線監管實際,仍由期貨交易所審批和調整套期保值持倉額度。此外,考慮到套期保值審批是基于交易者真實的套保需求、在持倉限額以外賦予交易者的額外權限,因此《暫行規定》對套期保值額度的獲取和使用進行一定規范,禁止交易者以欺詐等方式獲取套保額度,不得濫用套期保值額度。
三是完善大戶持倉報告制度,進一步充實報告內容,明確報告方義務。大戶持倉報告制度要求達到報告標準的交易者報送持倉、資金等情況,是期貨交易所了解交易者信息的重要途徑。《暫行規定》對現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相關安排進行明確,規定由期貨交易所制定和調整報告標準、明確報告內容和程序,中介機構和交易者應當按要求報送信息。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發揮大戶持倉報告制度作用,《暫行規定》授權期貨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者報送參與境外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市場和現貨市場的情況,以更加全面掌握交易者信息,提升監管有效性。
四是對持倉合并的有關要求進行明確,同時對持倉合并豁免有關制度作出原則性安排。持倉合并是避免客戶通過分倉突破持倉限額、形成持倉優勢,進而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
此外,為保持監管彈性,對持倉合并豁免作出原則性規定,《暫行規定》要求期貨交易所結合持倉合并的具體情形建立相應的豁免制度。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指導期貨交易所、行業機構認真落實《暫行規定》,不斷完善期貨市場制度體系,進一步規范期貨市場持倉行為,促進期貨市場穩健運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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