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件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其中,沈某某訴胡某、鄧某勞動爭議案入選。法院通過該案例明確: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
及時獲得足額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快速發展,個別用人單位在給員工支付工資時也趕起時髦,用虛擬貨幣代為支付。比如在這起案件中,用人單位與沈某某約定月工資5萬元,實際卻以2574元人民幣加一定數額某虛擬貨幣的方式支付。其實,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要求,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而我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
之所以不允許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主要在于虛擬貨幣的幣值缺乏穩定性。與人民幣有政府信用背書不同,虛擬貨幣并非貨幣當局發行,幣值極不穩定。以虛擬貨幣家族中最為知名的比特幣為例,每遇市場風吹草動,其價格會在一夜之間上演暴漲暴跌的“過山車”行情,其他名不見經傳的虛擬貨幣更是如此。因此,一旦以虛擬貨幣支付勞動者工資,就會讓勞動者的收入處于極不確定的狀態。
同時,從監管角度講,由于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極易滋生洗錢、非法集資、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為此央行等部門此前多次發布通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禁止金融機構開展和參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這就意味著虛擬貨幣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如此一來,用人單位一旦向員工發放虛擬貨幣,那么極有可能變成一張廢紙。基于這些考量,在這起勞動爭議案中,法院旗幟鮮明地否定了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行為的合法性,有力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最起碼的商業道德,也是最基本的法律義務。這起案件入選典型案例,也警示用人單位:無論是何種原因、基于哪種考量,都不能在支付勞動者報酬上玩“虛”的,只有實實在在、恪守法治、弘揚誠信,才能形成和諧有序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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