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思股份9月2日公告,最近幾天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第3164號行政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王瑞峰的上訴請求及其理由毫無根據,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次判決為終審判決,本次訴訟結果不會影響公司當期利潤或未來利潤,但有利于公司品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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