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推進制度型開放 拓寬滬倫通適用范圍
證監會昨日就《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進行修訂,修訂后名稱暫定為《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證監會表示,這是為了進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資,促進要素資源的全球化配置,推進資本市場制度型開放
自2018年滬倫通相關政策及配套規則出臺以來,已有4家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成功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并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資金共計58.4億美元,對拓寬雙向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穩定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可是,在滬倫通業務開展過程中,市場機構和潛在發行人提出了新的需求,包括適用范圍較窄,目前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僅適用于上交所和倫交所上市公司,其他有意向的境內外上市公司無法參與,未對融資型中國存托憑證作出安排,持續監管有待優化,在境內外上市公司監管規則和實踐存在客觀差異的情況下,需要對信息披露等持續監管要求作出調整等
市場主體提出了優化完善滬倫通機制的意見建議,瑞士,德國也多次提出希望與A股建立資本市場互聯互通合作機制證監會深化中歐資本市場互利合作,對現行滬倫通規則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拓展適用范圍境內方面,將深交所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納入境外方面,在綜合考慮境外市場發展程度,投資者保護和監管水平等因素的基礎上,拓展到瑞士,德國等歐洲主要市場
二是對融資型CDR作出安排引入融資型CDR,允許境外發行人通過發行CDR在境內融資,在適用主板市場發行承銷規則的基礎上,參考注冊制板塊,建立市場化詢價機制,明確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業,并應符合我國外資,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
三是調整財務信息及內部控制披露要求明確境外發行人采用等效會計準則的,無需補充披露所使用會計準則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差異及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信息,可以采用根據等效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數據計算財務指標采用其他會計準則的,還需補充披露所使用會計準則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的重要差異及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信息允許會計師事務所按境外上市地規則對境外發行人內部控制出具鑒證意見
四是優化年報披露內容明確境外發行人沿用境外上市地年報在境內進行披露的,需評估說明其境外上市地年報相關內容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要求的主要差異,對投資者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是否產生重大影響,并由律師對此出具法律意見
五是明確權益變動披露義務明確持有CDR的投資者按境內規則履行報告及披露等義務,不持有CDR的境外股東按照境外上市地規定履行披露義務,境內披露內容以在境外市場披露的內容為限
六是明確重大資產重組適用規則境外發行人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不涉及在境內發行CDR以及以現金在境內購買資產的,不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證監會指出,自《監管規定》發布以來,已有華泰證券等四家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完成全球存托憑證發行并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下稱“倫交所”)上市,募集資金共計58.4億美元,對拓寬雙向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穩定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鄭重聲明:此文內容為本網站轉載企業宣傳資訊,目的在于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僅供讀者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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