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在2021年11月1日前通過該法共74條規定,是從保障個人尊嚴和數字時代公平實踐的角度制定的,也充分考慮了數字經濟發展的合理需求和趨勢,旨在確立和保護自然人對個人信息的尊嚴,安全和公平使用的合理要求對自然人有關個人信息的權利,個人信息處理者有關個人信息的義務,有關部門有關個人信息的保護職責,個人信息處理的具體要求,個人信息跨境,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的,可操作的規定可以認為,這部法律完成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制度設計,也為世界提供了一個充滿參考價值的中國方案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通過和實施,向世界展示了中國在個人信息保護上極其嚴肅的法律立場:將以嚴格的法律迎接充分尊重個人信息,善待數字人格的新時代,并期望在此基礎上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開展人道,公平的個人信息保護合作,合理,公正地促進國際數字合作與流通,實現它們之間的最佳聯結,共享數字經濟的發展利益。
《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涉外數字活動和涉外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個人信息保護合作的準則,具有深遠的國際意義
首先,第一章總則第三條規定了本法的適用,涉及境外活動的法律適用本條第二款規定了三種境外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適用本法第三條規定:一,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從事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也適用本法: 以向領域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對我國自然人的行為進行分析和評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三條還擴展了補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個人信息處理人,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代表,辦理與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事項,并提交有關機構或者代表的名稱,聯系方式等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其次,第三章《個人信息跨境提供規則》系統規定了我國個人信息出境的特殊管理要求特別是第38條非常重要,明確了信息出境的法律條件,包括安全評估,專業認證,標準合同等基本要求,規定可以執行國際條約和協定,保障境外接收人符合標準
此外,通過其他三項相關規定,對國內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個人信息出境的限制管理,外國司法或執法機構提供個人信息請求的審批管理,我國歧視性國家或地區的對等待遇等作出相應規定這些將是未來中國與不同國家開展個人信息跨境保護合作的重要基礎
新法已經出臺,有望實施。下一步,相信涉及個人信息跨境業務的相關國際企業,機構,平臺,會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特別是跨境規則的概念,內容,保護措施等進行必要的研究,并在此基礎上探索自身的合規機制和正當的行動程序,以減少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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